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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热玻璃标准

作者:幕墙工程网 时间:2008-08-29 15:52:18

文章摘要:吸热玻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吸热玻璃

  jC/T 536-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

  2 引用标准

  GB/T 2680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 4871 普通平板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1942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测量方法

  3分类

  3.1 按生产工艺分为吸热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浮法玻璃。

  3.2 按颜色分为茶色、灰色和蓝色等。

  3.3 按厚度分为2 mm,3 mm,4 mm,5 mm,6 mm,8 mm,10 mm和12 mm.

  3.4 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 技术要求

  4.1 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

  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有关条款规定;吸热浮法玻璃按GB 11614有关条款规定。

  4.2 光学性能

  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用可见光透射比和太阳光直接透射比来表述,二者的数值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的值后,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     %

颜色

可见光透比率 不小于

太阳光直接投射比  不大于

茶色

42

60

灰色

30

60

蓝色

45

70

  4.3 颜色均匀性

  吸热玻璃的颜色均匀性,采用CIE 1976年L* ,a* ,b*色度系统的色差来表示。同一批产品色差应在3 NBS以下。

  5 检验方法

  5.1 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

  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有关条款进行检验;

  吸热浮法玻璃按GB 11614有关条款进行检验。

  5.2 光学性能

  5.2.1 可见光透射比

  按GB/T 2680进行测定。并将其值按式(1)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的数值,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τv={τvd/[(1-r)2*100]}5/d* (1-r)2*100……………………(1)

  式中:τv——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后,吸热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τv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可见光透射比,%;

  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厚度,测量值准确到0. 01 mm;

  r——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数,一般取值0.04.

  5.2.2 太阳光直接透射比

  按GB/T 2680进行测定。并将其值按式(2)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的数值,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Τe={τve/[(1-r)2*100]}5/d* (1-r)2*100……………………(2)

  式中:τe——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后,吸热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τe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可见光透射比,%;

  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厚度,测量值准确到0. 01 mm;

  r——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数,一般取值0.04.

  5. 3 颜色均匀性

  按GB 11942规定测定色差。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条规定的技术要求。

  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4.3条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成分、工艺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中,一年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d. 冷修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查时。

  6.2 抽样方法

  6.2.1 对产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按表2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2   片

批量范围

抽样数

允许不合格数

1~20

21~100

101~500

501~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

全部

20

30

40

50

70

80

0

3

5

6

7

10

11

  6.2.2 对产品的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3块试样。

  6.2.3 对产品的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5块试样。

  6.3 判定规则

  6.3.1 对产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

  1片玻璃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4.1条规定时,该片玻璃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一批玻璃中,若不合格片数不大于表2中规定的允许不合格片数时,则定为该批玻璃上述指标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6.3.2 对产品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

  若3块试样都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

  若有2块试样符合表1规定,则重新抽取3块新试样进行检验,3块试样均符合表1规定时,方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若只有1块试样符合表1规定或3块均不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不合格。

  6.3.3 对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以5块试样中I,’ ,a*、b’值最大或最小的1块作为标准,计算其与另外4块试样的色差,4个色差值均不大于3 NBS,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4 型式检验时,上述6. 3. 1 .6. 3. 2和6. 3. 3检验都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及包装

  执行GB 4871有关规定,且在包装箱表面,增印表示吸热玻璃颜色的字样,例如,茶色玻璃写成“茶”。

  8 运输及贮存

  按GB 4871有关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秦皇岛玻璃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