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工程贯彻新规范(规定)的几个问题
作者:幕墙工程网 时间:2009-11-28 00:42:16
一. 抗震设计
1. GB/T17742-2008 中国地震烈度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烈度的评定指标,包括人的感觉、房屋震害程度、其他震害现象、水平地震参数。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烈度评定。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规定: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标准规定: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要求, “设计说明书”应注明本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等)、本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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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分别列出西安市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的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
1.西安市重点设防类
工程所在地区:陕西省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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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参数
基本风压: 0.35KPa
地面粗糙度类别: B 类
抗震设防烈度: 8 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20g
设计地震分组:第 一 组
本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类别: 重点设防类
按 9度采取抗震措施
时程分析所用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取为: 70cm/s2 (0.20 g)
标准反应谱法(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取为:0.16 (0.20 g)
2.西安市特殊设防类
工程所在地区:陕西省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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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参数
基本风压: 0.35KPa
地面粗糙度类别: B 类
抗震设防烈度: 8 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20g
设计地震分组:第 一 组
本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类别: 特殊设防类
按 9度采取抗震措施
时程分析所用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取为: 110cm/s2 (0.30 g)
标准反应谱法(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取为:0.24 (0.30 g)
二.防火、保温设计
1. 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表1 建筑材料及制品(铺地材料除外)燃烧性能分级,将建筑材料及制品(铺地材料除外)燃烧性能分为:A1、A2、B、C、D、E、F七个等级,而 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分级如下:
级别 | 名称 |
A | 不燃材料 |
B1 (氧指数≥32) | 难燃材料 |
B2(氧指数≥27) | 可燃材料 |
B3 | 易燃材料 |
2. 公安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182号对两个标准分级对比关系作了说明:
A.按GB8624-2006为A1、A2的对应于相关标准和GB8624-1997的A级;
B. 按GB8624-2006为B级、C级的对应于相关标准和GB8624-1997的B1级;
C. 按GB8624-2006为D级、E级的对应于相关标准和GB8624-1997的B2级,
3. 公安部、建设部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4. 防火、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 GB/T11835-2007《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
燃烧性能:不燃烧
B. GB/T20974-2007《绝热用硬质酚醛泡沫制品(PF)》
制品燃烧性能应不低于GB8624-1997中B1级材料的要求。
C. GB/T21558-2007《建筑绝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产品按燃烧性能根据GB8624-2006的规定分为B、C、D、E、F级。
D. GB/T19686-2005《建筑用岩棉、矿渣棉制品》
制品基材的燃烧性能应达到GB8624—1997标准中4.1A级均质材料不燃性的要求。
E GB/T17795-2008《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
6.5.1 对于无外覆层的玻璃棉制品,其燃烧性能应不低于GB8624—2006中的A2级。
6.5.2 对于带有外覆层的玻璃棉制品,其燃烧性能应视其使用部位,由供需双方商定。
7. JGJ129-2000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聚苯板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表3.5.2-2
项 目 | 单位 | 指标 | ||
密度 | 最 小 | Kg/m3 | ≥18.0 | |
最 大 | Kg/m3 | ≤20.0 | ||
导热系数 | W/(m.K) | ≤0.042 | ||
抗压强度 | KPa | ≥69 | ||
抗拉强度 | KPa | ≥103 | ||
抗弯强度 | KPa | ≥172 | ||
剪切模量 | KPa | ≥2758 | ||
体积吸水率 | % | ≤2.5 | ||
尺寸稳定性 | % | ≤2.0 | ||
氧指数(B2) | % | ≥30 | ||
火焰扩散指数 | | ≤25 | ||
烟密度指数 | | ≤450 | ||
板长×宽 | mm | ≤1200×600 | ||
养护天数 | 自然养护 | d | ≥42 | |
蒸汽养护 | d(600C恒温) | ≥5 | ||
溶结性 | 断裂弯曲负荷 | N | ≥15 | |
弯曲变形 | mm | ≥20 |
三. 中空玻璃用二道硅酮结构密封胶.
中空玻璃用二道硅酮结构密封胶有GB24266-2009《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JC/T486-2001《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
GB/T11944-2001《中空玻璃》规定:5.1.2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应符合JC/T486的规定。
之江JS997按JC/T486生产,产品将不可使用于结构性幕墙装配。 硅宝886按GB24266生产,可使用于结构性幕墙装配。硅宝882按JC/T486生产,产品将不可使用于结构性幕墙装配。
按GB/T11944生产中空玻璃的是否能用于隐眶幕墙,以及怎样使用已提请JGJ102编制组研究。
四. 不锈钢绞线设计取值
1.《不锈钢丝》GB4240-93(2009)冷拉钢丝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直径,mm | 抗拉强度,MPa | 牌号和状态代号 |
0.50~1.00 >1.00~3.00 >3.00~6.00 | 1180~1520 1130~1470 1080~1420 | 0Cr17Ni12Mo2-L 1Cr18Ni9-L 1Cr18Ni9Ti-L 0Cr18Ni9-L 0Cr18Ni9N-L |
2.《建筑用不锈钢绞线》JG/T200-2007规定
6.1.2不锈钢绞线最小破断拉力--------最小破断拉力可按式(1)计算:
Fm=(K·S·σb)/1000 (1)
式中:
Fm——不锈钢绞线最小破断拉力,单位为千牛(kN);
K——不锈钢绞线强度折减系数(最小破断拉力系数),其中1×7和1×19结构绞线K值为0.87,1×37和1×61结构绞线K值为0.86;
S——不锈钢绞线公称金属截面积单位为平方毫米(mm2);
σb——不锈钢丝公称抗拉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2 不锈钢绞线的结构和性能参数
绞线公称直径/mm | 结构 | 公称金属截面积/mm2 | 钢丝公称直径/mm | 绞线计算最小破断拉力 | 每米理论质量/(g/m) | 交货长度/m ≥ | |
高强度级/kNa | 中强度/kNb | ||||||
6.0 7.0 8.0 10.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6.0 18.0 20.0 22.0 24.0 26.0 28.0 30.0 32.0 34.0 | 1×7 1×7 1×7 1×7 1×19 1×19 1×19 1×19 1×19 1×19 1×37 1×37 1×37 1×37 1×37 1×61 1×61 1×61 1×61 1×61 | 22.0 30.4 38.6 61.7 21.5 38.2 59.7 86.0 117 153 154 196 236 288 336 403 460 538 604 692 | 2.00 2.35 2.65 3.35 1.20 1.60 2.00 2.40 2.80 3.20 2.30 2.60 2.85 3.15 3.40 2.90 3.10 3.35 3.55 3.80 | 28.6 39.5 50.2 80.2 28.0 49.7 77.6 112 152 199 200 255 307 375 437 524 598 699 785 899 | 22.0 30.4 38.6 61.7 21.5 38.2 59.7 86.0 117 153 154 196 236 288 336 403 460 538 604 692 | 173 239 304 486 170 302 472 680 925 1209 1223 1563 1878 2294 2673 3228 3688 4307 4837 5542 | 600 600 600 6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400 400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300 300 |
注1:公称金属截面积=(钢丝公称直径/2)2×3.14159×钢丝根数
绞线公称直径截面积=(绞线公称直径)2/4×3.14159
例:绞线公称直径6.0mm,1×7结构,钢丝公称直径2mm,求公称金属截面积。
公称金属截面积=( 2/2)2×3.14159×7=21.99113mm2 ≈22.0 mm2
绞线公称直径截面积=62/4×3.14159=28.27431 mm2
注2:a. 高强度级(≥1300MPa)1×7和1×19结构绞线,不锈钢丝公称抗拉强度≥1494 MPa(1300/0.87=1494);
高强度级(≥1300MPa)1×37和1×61结构绞线,不锈钢丝公称抗拉强度≥1512 MPa(1300/0.86=1512);
b. 中强度级(≥1000MPa) 1×7和1×19结构绞线,不锈钢丝公称抗拉强度≥1149MPa(1000/0.87=1149);
中强度级(≥1000MPa) 1×37和1×61结构绞线,不锈钢丝公称抗拉强度≥1163 MPa(1000/0.86=1163)。
3.《建筑幕墙用钢索压管接头》JG/T201-2007规定:
5.2.1.1接头最小破坏拉力应大于钢索最小破断拉力的90%。
注:
对不锈钢绞线设计取值统一按如下公式计算:
不锈钢绞线组件的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锈钢丝冷拉公称抗拉强度×公称金属截面积×0.87(0.86)×0.9
不锈钢绞线组件的极限抗拉承载力设计值=不锈钢绞线组件的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1.8。
例如:绞线公称直径20mm 、1×37结构,不锈钢丝冷拉公称抗拉强度1400 MPa,求不锈钢绞线组件的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和设计值。
解: 不锈钢绞线组件的极限抗拉承载力标准值=1400×0.86×236×0.9=255.7 kN
不锈钢绞线组件的极限抗拉承载力设计值=255.7/1.8=142.1 kN
如果以后编制组发布书面解释,以编制组发布的书面解释为准。